一、房屋抵押沒登記,抵押合同有效嗎
房屋抵押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房屋未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未取得抵押權,也不享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人應繼續辦理抵押登記或承擔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抵押合同是否一定要抵押登記才有效
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無需登記,但抵押權不一定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但以下列財產作抵押的,簽訂抵押合同後,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權未登記,抵押合同可以生效嗎
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對於不動產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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