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處分方式主要有幾種

處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為:
1、折價,即按照與抵押人事先約定的方法和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小額貸款公司,以抵償債務(即常講的以物抵債);
2、拍賣,即將抵押物交有關的產權交易機構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競價出售;
3、變賣,即由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抵押物為限制流通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收購。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物處分方式主要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