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車輛報廢標準

車輛車輛報廢標準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車輛報廢標準

關於“車輛車輛報廢標準”的相關解答如下:

目前的這個車輛報廢標準,具體來說是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於1997年7月15日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於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爲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後,隨着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於苛刻。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過年檢將標準延長爲15年。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爲是最爲重要的變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