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棄車逃逸怎麼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有因逃避法律責任,棄車逃離現場的,就可以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爲。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爲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爲表現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爲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爲,可以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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