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首先必須明確,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辭退孕期女職工,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懷孕女職工列入裁減人員範圍,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算法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普通裁員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這一雙倍計算的規定,也正體現了懲罰與賠償的雙重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其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現代職場中,“婦女能頂半邊天”這句話可謂得到充分體現,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而不應該讓其在承擔生育重任之時還要冒着丟掉工作的風險。
用人單位如果隨意解除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讓其付出雙倍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賠償,以懲治這一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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