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車禍後,怎麼進行傷殘鑑定
發生車禍做傷殘鑑定的相關規定爲:當事人需要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二、車禍傷殘幾個月鑑定傷殘
1、車禍損傷一般至少治療終結3個月後纔可以鑑定,顱腦損傷嚴重的需要6個月以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鑑定時間。
2、因此按照一般臨牀醫學的習慣,通常是3個月到6個月左右進行傷殘鑑定。
3、首先,等病情穩定了再去做傷殘鑑定是正確的,否則會出現一些症狀還沒有發作,導致鑑定等級低於實際受傷害程度,這樣就得不償失了。一般損傷至少3個月後纔可以評殘,顱腦損傷嚴重的需要6個月以後,法律沒有具體明確的鑑定時機的規定。法醫說的3個月到6個月,是醫學臨牀上的經驗習慣,屬於醫學上的規定。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三、出車禍後傷殘鑑定如何做
出車禍後傷殘鑑定如下:
1.傷殘鑑定的申請和決定。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
2.委託鑑定。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
3.傷殘鑑定時限。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
4.重新檢修、鑑定。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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