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多長時間籤無固定期限
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爲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6、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
7、不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現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等情形,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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