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可以假釋嗎?

管制和拘役可以假釋嗎?

一、管制和拘役可以假釋嗎?

1、管制和拘役不可以被假釋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附以下材料

(1)《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3)罪犯計分考覈明細表、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4)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5)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6)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被判決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爲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被法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若是發現自己滿足假釋的執行條件,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被執行假釋的請求。具體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在刑事法律之中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是管制的,不得被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