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呢?

一般程序:

交通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呢?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爲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複覈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爲送達。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