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均有違章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應如何確定責任?

有網友諮詢:我駕駛私家車沿市區主幹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某商場門口時,遇李某騎自行車由東往南左轉彎,我來不及躲閃,立即採取制動措施,但爲時已晚,李某被撞傷,自行車也被撞壞,經交警現場勘察,我當時時速約爲45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40公里/小時。該路段有信號燈控制,隨後,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我負全部責任,請問:交警認定我負全部責任正確嗎?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均有違章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應如何確定責任?

律師解答: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情況下,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可見,諮詢人違反了該規定,如果能夠嚴格按照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行駛,發放前方有轉彎的自行車後實施緊急剎車,或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變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可見,李某在轉彎時未直行的機動車,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也存在違章行爲。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過錯,而且其違章行爲與故事的發生也都存在因果關係,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雙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的話,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據此,只有機動車一方在自身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其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關於機動車一方免責的規定。但就本案來講,超速違章顯然不適用上述條件。所以交警部門判定諮詢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