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處理不滿意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交警處理不滿意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對交警處理不滿意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對交警處理不滿意可以攜帶申請書,然後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

2、《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被申請人。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非現場違法處罰可以申請複議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屬於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察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後錄入的監控交通違法行爲的;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6、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7、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標線與現場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處罰或免於處罰的。

對於非現場違法,基本都是通過電子眼抓拍判定,用戶申請複議查看記錄的視頻或者圖像,並且作爲證據材料,並提供其它的輔助證明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被申請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交警部門工作人員是擁有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比如說對於一些闖紅燈相關事項進行進行行政罰款的決定,但是如果公民認爲這種決定已經侵犯到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的話,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