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出租房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出租房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書。

二、私自改造租房屋會不會違法?

違法的。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此規定,業主在物業範圍內,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等等。《民法典》也同時規定,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爲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