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單位分的房能出租嗎

在我國單位分的房能出租嗎

在我國,國家的一些公職人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幾乎都有單位分配的房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房。所以說在生活當中,實際上有一部分人的公房的房產是閒置的,大家也有可能將單位分的房子往外進行出租。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就會存在這樣一種疑問,在我國單位分的房能出租嗎?

一、在我國單位分的房能出租嗎?

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條這樣規定:“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獲取非法利益。”根據此條款,個人是不能將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將公房分給個人,實際上是將公房租給個人,每月個人需向公家交房租,個人與公家之間的關係應該是租賃關係。但是建設部又頒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據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兩個規定,後一個規定對出租公房問題也有了適當的放鬆,但規定的原則是如果承租人(個人)將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條件是需經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實際上,該法規把公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留給了有產權的單位。如果該單位作爲原出租人同意其單位職工轉租房子,那麼轉租就爲合法。

將已經出售給個人的公房出租是否合法呢?按現行房改規定,售出的公房5年以後可以出租、出售。目前,北京最早的一批房改房已經夠了5年的年限,出租不存在問題。而不到5年的房改房也擁有完全產權,完全產權自然包括將房屋出租的權利,這與目前房改房5年內不準出租有一定矛盾。很多專家、學者也正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儘早理順其中關係。

二、出租房屋注意哪些事項?

1、驗證覈實承租人的身份及經濟能力。

房東在出租房屋時要覈查承租人身份的真實性及租用物業爲何種用途,瞭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來源,是否有固定工作等,以免對方交不起房租時發生租賃糾紛。同時,對於外地租客,房東可查看其暫住證並應留有租客的身份證複印件,確保利益不受損失。

2、預留一定數額房租抵押金以免利益受損。

房屋業主在租房時一定要房客交納一定數額的抵押金,以避免房客拖欠房租及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同時還可避免房客在租住期間內損壞屋內傢俱、家電等設施或者乾脆卷東西逃跑的情況發生。

3、屋內預留配置驗查仔細免除後患。

通常情況下在出租房屋時,房屋業主會將屋內家電、傢俱等設施留給租客使用。因此對於年代相對較久遠的老房子而言,業主在出租房屋前更應該將屋內預留給租客的物品、設施等檢查清楚,適當維修,以免在日後承租房屋中發生危險。

4、租賃合同細節條款籤仔細。

房屋業主在簽署租賃合約時要約定清楚與租客的租賃期限、租金金額、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交租責任,有無權轉租、分租等細節,以免房屋業主與租客在日後租賃期間因合同細節條款不明而帶來矛盾,引發不必要的爭執與糾紛。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在我國單位分的房能出租嗎的詳細介紹。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在我國的法規當中,對於公房是否能出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小編在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生活中自己的房子往外出租的話,不管對於房東還是租客來說,既然簽訂的有租房協議,雙方就應該儘量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