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風險該怎麼防範

租賃房屋的風險該怎麼防範

很多人認爲只有在買賣房屋的時候纔會出現風險,但其實在租賃房屋的時候,給當事人帶來的風險也是不少的,而當事人要是不能正確應對這些風險,就會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那此時對於租賃房屋的風險當事人要怎麼防範纔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賃房屋的風險該怎麼防範

要防範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如此:

1、訂立租賃合同前儘可能瞭解合同一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房屋租賃合同應由專業律師起草、修改、把關。

(1)租賃合同中的條款,應儘量詳盡明確。

(2)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3)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避免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4)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房屋的使用、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5)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6)爲避免合同欺詐,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7)租賃房屋,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依法可以隨時解除。

二、房屋租賃的一般違約責任是什麼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爲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雖說租賃房屋的風險並不是一定就會產生,但要是真的產生了,那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還是不小的。因而在現實中最好能夠有預防意識,在租賃房屋的風險還沒有產生之前,就先採取措施進行防範。不過還需要注意的是進行房屋的租賃,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也很多,這個時候守約方要知道該怎麼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