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度是否有限制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有限制,如果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可以要求賠付嗎
首先,開發商屬於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交房,延期交房行爲即屬於違約,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
其次,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違約金。
雖然雙方對違約金未做約定,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所造成的損失,協商確定賠付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時,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額,或是約定一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
最後,按照相關計算方法確定違約金。
雙方對賠付的違約金無法協商確定的,或是協商後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當然,如果對方以未做約定爲由拒絕支付的,另一方可以積極提起訴訟進行處理,起訴時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文件;
2、起訴狀;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數額有限制的,如果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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