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無配偶簽名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出現夫妻共有房屋時,只有一方簽字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經另一方追認或者另一方委託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財產給第三者有效嗎
首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
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麼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後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麼屬於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於無效。
最後,夫妻一方找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雙方又進行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無效,但事後經另一方追認同意,或者是另一方委託出售的,房屋買賣行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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