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析: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有: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文體、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