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留置權的合同留置權爲法定擔保權,其成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只限於在法律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範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