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工傷撫卹金待遇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四、五條的規定,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