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撫養還是扶養

夫妻之間撫養還是扶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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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配偶需要扶養時,一方對其配偶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撫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有困難需要扶養時,對於另一方來說需要承擔扶養義務,同時,對於需要扶養的一方來說有要求另一方扶養的權利。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但不是說所有的情況下,一方都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履行扶養義務。一方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對方給付扶養費:  1、夫妻雙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主張夫妻互相扶養義務;  3、主張給付撫養費的一方確實有困難需要對方的扶養幫助,如沒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無獨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難、或者因患病、殘疾等原因需要扶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爲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撫養的,如果情節惡劣的話構成遺棄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