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犯罪的法條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4、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