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所需材料和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調解所需材料和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調解所需材料和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調解所需材料
(1)由死者戶口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養關係證明。證明書中註明被扶養人與死者的關係、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若被扶養人勞動能力的,需要有縣級以上醫院殘疾證明或者法醫證明,並且還須註明被扶養人的戶口屬農業戶口或是城鎮居民戶口。
(2)若死者直系親屬(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來處理,須定委託書委託其他人全權代表處理,並註明不、賠償款項由什麼人(只能是一個人)領取,委託書須由當地政府加蓋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屬的戶口本及結婚證。
(4)參加事故處理的人員須有當地政府或單位介紹信,並帶齊本人身份證。
二、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調解的開始時間也不同: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