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故關押我幾小時

警察無故關押我幾小時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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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利關押24個小時嗎

警察有權利關押24個小時的,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爲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爲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爲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爲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