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退休勞動合同

未退休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社保未退怎麼辦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要注意,必須獲得經濟補償,還有失業金補貼。


辦理手續手續後,要拿到離職證明、社保手冊、醫療保險繳納單,然後,先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註冊失業;才能到人社局辦理社保轉接,就可以自己繳納社保費用。


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配合辦理檔案社保等遷移手續,有新工作單位的,可以將檔案社保等轉移至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一般當地人才市場會提供暫時接收的手續,可以諮詢一下。入職新單位一般都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在離職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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