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

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種權利,是針對原告的起訴,認爲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提出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麼效力?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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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某一請求權時,你纔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你也就無所謂抗辯權。
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因
一、形成權的權利主體具有多重性,與訴訟時效的適用主體存在區別。
由於形成權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所以形成權人行使權利的目的既可以是爲自己謀取權益,也可以是爲自己免除或設定義務,在相應的法律關係當中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是義務人,呈現多重性的特點。
但訴訟時效的適用則較衡一地適用於權利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制度上,其適用對象針對的僅是權利人。
二、形成權的適用期間呈現多樣性,與訴訟時效期間存在區別。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權的行使期間多表現爲除斥期間,有些特定的形成權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行使期間,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間。比如,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撤銷權、變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合同解除權人可以在雙方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而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規定則比較嚴格,除了均有明確的時間屆限外,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屬嚴格的法定期間。
三、形成權的行使可法定可約定,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則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形成權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條件下可以由當事人行使之外,當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約定行使的條件,遵循締約自由的原則,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和行使期限,法律並無非常嚴格的限制。
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則嚴格遵循“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條件,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存在,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問題,這個標準顯然與形成權的行使條件具有多樣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四、形成權的行使效果與訴訟時效經過效果不同。
因爲形成權多以除斥期間作爲行使的期限,這個期限不僅是不能產生中止、中斷、延長法律效果的不變期間,而且在該期間內如果當事人不行使形成權,則喪失形成權,在實體上即不能再享有該權利。
基於以上內容,希望你對於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的相關知識有了解,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