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股東責任訴訟時效

追股東責任訴訟時效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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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追要租金訴訟時效

1992年7月,我單位與一公司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十年,2002年8月到期,每年租金10萬元,遲交租金付1%的滯納金,1997年2月我單位搬走,但沒有與業主解除合同。到今年8月該業主來人帶來一文件到我單位,稱我單位要付欠的租金40多萬元及滯納金多萬元。原來我單位經辦租房的經辦人及有關領導現已都離開了,單位裏都沒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沒有解除這件事,幾年來也沒有人來催房租。因不知來龍去脈,該業主帶來的文件我就在上面籤“已收到”,結果我單位怪我說,業主一直沒催交租金,已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現我簽上名,就是中止訴訟時效,我單位就得交付欠繳的租金及滯納金。這真的是我的責任嗎?答覆:《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因此,本案應當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1997年2月你們單位搬走後一直沒有繳交租金,一般應當認定業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是,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如果1997年2月你們單位搬走沒有告知業主你們單位的新址並致使業主不能及時找到你們單位催繳租金,可以視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的情形。如果本案不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則應當認定已超過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您接受該業主帶來的文件並在上面籤“已收到”,對本案此前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沒有影響。如果已過了訴訟時效,現你簽收業主的催繳文件,也不會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反之亦然。因此,你們單位對你的責怪是沒有根據的。(以上意見由本欄目編輯人員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