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女員工簽署3年內不得生育的協議有效嗎?

要求女員工簽署3年內不得生育的協議有效嗎?
要求女員工簽署3年內不得生育的協議有效嗎?
1、該協議無效。用人單位要求女員工簽署幾年內禁止生育的協議,侵犯了員工的生育權。生育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幾年內不得生育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該類協議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限制員工生育自由,不能要求員工幾年內不得生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