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