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體

挪用公款罪主體

挪用公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的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之便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爲,該行爲威脅了公共財產,所以我國是明令禁止該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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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判斷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兩括類:一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過的《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也明確指出:“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2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