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中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是

我國民法典中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是
我國民法典中無過錯責任原則規定是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