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無權代理的情形下

甲在無權代理的情形下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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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爲,就不屬於無權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行爲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爲,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爲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爲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爲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的無權代理。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爲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爲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爲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爲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鑑於此,《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