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

企業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企業借款合同效力

根據企業借款對象的不同,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體的分析,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違反《貸款通則》規定而無效,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效力規定。


(一)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爲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爲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爲,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二)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儘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議,但是學理解釋畢竟還是屬於無權解釋,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應當以相關機關的規定爲準。


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爲。爲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爲在《合同法》出臺前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爲一般會被認定爲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