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違法了嗎?

我國關於勞動者試用期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違法了嗎?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面兩條,實踐中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有兩種救濟方式:一,要求公司按照試用期滿工資標準補足工資;二、要求公司按照已經履行的試用期,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例:張三入職A公司,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爲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試用期爲6個月,試用期每月工資2000元,轉正後每月工資3000元。根據第一種救濟方式,如果張三已經履行了5個月的試用期,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轉正公司補發違法已經履行的試用期工資(勞動合同期限2年,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最多兩個月),每月1000元。根據第二種救濟方式,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已經違法履行的試用期三個月,按照轉正工資3000元每月,支付賠償金,3000*3個月=9000元。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部分企業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爲這樣可以逃避法律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僅約定試用期的,相當於沒有約定試用期,與勞動者簽訂了一份短期的勞動合同,而短期的勞動合同對企業是不利的,存在如下風險:一,期滿後容易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比較容易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比較容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增加企業的用人用工成本;三,沒有約定試用期,對員工沒有進行試用考覈,存在用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