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過緩刑的人不一定能當法人,如果是已經執行完畢,要根據所涉罪行來具體判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單位職工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單位職工判緩刑是會開除公職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都應當要被開除。此外,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或者是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又或者是被開除公職的,都不得被錄用爲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判緩刑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