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購房簽署合同但未有開發商蓋章後其不願退款怎麼辦

原告訴稱

房產合同律師——購房簽署合同但未有開發商蓋章後其不願退款怎麼辦

孫某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孫某鑫A公司簽訂的《房源確認表》;2.A公司返還孫某鑫購房款4836331元;3.A公司支付孫某鑫利息;4.訴訟費由A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孫某鑫就購買金府大院房屋與A公司達成合意,並於2018年10月27日簽訂《房源確認表》,載明:“.....預計總房款12701401元......付款週期爲:1.簽訂本確認單當日繳納總房款18%房款,人民幣2200000元整;2.2018年10月31日前繳納總房款15%房款,人民幣2000000元整;3.2018年11月5日前繳納總房款的7%,人民幣636331元;4.其他約定:享受95折團購優惠,折後總價12066331元......

孫某鑫2018年10月27日向北京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支付2200000元,於2018年10月31日向B公司支付2000000元,於2018年11月5日向B公司支付636331元。現A公司告知孫某鑫無法按照承諾的價格向孫某鑫銷售房屋。

 

被告辯稱

A公司辯稱,不同意孫某鑫的訴訟請求。《房源確認表》無A公司蓋章,故雙方並未成立合同關係。孫某鑫要求解除合同並非A公司的行爲導致,故不同意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

孫某鑫向本院提交《房源確認表》,載明:“......預計總房款12701401元......付款週期爲:1.簽訂本確認單當日(此處上方註明18.10.27)繳納總房款18%房款,人民幣2200000元整;2.2018年10月31日前繳納總房款15%房款,人民幣2000000元整;3.2018年11月5日前繳納總房款的7%,人民幣636331元;4.其他約定:享受95折團購優惠,折後總價12066331元......”孫某鑫在客戶確認處簽字,趙某宣在客戶經理確認處簽字,吳某蘭在銷售經理確認處簽字,另有人員在銷售主管確認、客服確認、財務確認處簽字。

吳某蘭作爲經辦人於2018年11月5日向孫某鑫出具《證明》,載明:“我司於2018年10月31日收款孫某鑫貳佰萬元整(2000000),因財務問題改了發票專用章,現需要更換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在更換之前,貳佰萬元收據有效。我司於2018年11月5日收款孫某鑫陸拾叄萬陸仟叄佰叄拾壹元(636331),因財務問題,蓋了發票專用章,現需要更換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在更換之前,陸拾叄萬陸仟叄佰叄拾壹元收據有效。特此證明。

如果建委批價低於現在售價,應按建委批價再享受95折優惠。項目預計於12月份取得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提交建委資格審覈後根據建委批覆網籤時間正籤,預售許可證後可簽訂草稿合同。”孫某鑫2018年10月27日向B公司支付誠意金2200000元,於2018年10月31日向B公司支付誠意金2000000元,於2018年11月5日,向B公司支付誠意金636331元。後案涉房屋建委批覆價格爲11723787元。

庭審中,A公司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顯示案涉房屋總價款11606549元,但該合同無出賣人與買受人簽字或者蓋章。A公司同時提交催款函及快遞物流信息,用於證明其向孫某鑫催繳剩餘購房款的事實。

經本院詢問,A公司明確表示其不能按照《房源確認表》約定的價款向孫某鑫銷售意向房屋。

另查,孫某鑫2019年10月19日以合同糾紛爲由對A公司B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A公司B公司退還其4%的優惠差價和多收的1%的增值稅稅款,返還其100000元,並賠償其路費。本院經審理判決書,確認:“孫某鑫系基於其和A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提起訴訟,而該合同系孫某鑫A公司爲達成買賣合同而形成的預約合同。A公司的工作人員趙某宣吳某蘭在合同形成過程中向孫某鑫承諾售房的折扣,其該承諾的作出系基於其A公司銷售人員的身份,且吳某蘭A公司的銷售經理,孫某鑫作爲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吳某蘭作爲銷售經理有權代表A公司向其承諾相應的折扣,A公司主張銷售人員系私自對外承諾,並未得到公司允許,但該主張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結果

一、孫某鑫與北京A公司簽訂的《房源確認表》解除;

二、北京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孫某鑫返還購房款4836331元;

三、北京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孫某鑫支付利息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依據之前判決書,孫某鑫A公司簽訂的《房源確認表》爲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而形成的預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孫某鑫按照約定的付款週期支付購房款,A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價款向孫某鑫銷售意向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庭審中,A公司明確表示其不能按照《房源確認表》約定的價款向孫某鑫銷售意向房屋,孫某鑫據此請求解除《房源確認表》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該確認表自本案起訴狀副本送達A公司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孫某鑫要求A公司返還其購房款並支付其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