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沒有經過授權有權認定違章建築並予以強拆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居委會是什麼。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是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衆的橋樑和紐帶之一。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居委會沒有經過授權有權認定違章建築並予以強拆嗎?

①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②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調解民間糾紛:

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⑤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所以居委會並不屬於國家機關,是不能行使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的,但是上級指派或者授權的除外。

此外,我們來看一下有權認定和拆除違章建築的機關。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部分職權下沉的街道辦事處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這裏要提示一下,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所以,房子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並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屆滿不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強制拆除。不然,這裏還有個救濟途徑,就是行政處罰後可以申請補辦。

綜上,居委會無權認定違章建築和實施強制拆除的,但可以對違章建築進行舉報。

1.審查居委會行爲的合法性。若居委會未經授權,是沒有權力來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和強拆的。

2.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看居委會是否有授權。

3.對小區其他類似情況進行舉報。看其如何處理,是否一視同仁。否則要追究行政不作爲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