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房屋一處。自2017年初,甲村村委會通知李某欲對其進行拆遷,未出示任何與徵收拆遷有關的政府文件。該村村委和李某談到的補償非常低,李某不同意補償安置協議裏的條款,雙方始終沒有對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2017年7月,李某因生病住院治療,在李某住院期間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員拆除。李某多方詢問,各方均推諉不知情。直至2018年11月,李某通過新聞官網報道的文章中瞭解到,乙鎮政府作爲甲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徵收方,該項目是當地政府樹立的典型,由於是整村改造,村民們的房子已經全部被拆除。李某這才得知自己的房屋是乙鎮政府拆除的。
本案在李某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乙鎮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李某到北京委託律師幫助其維權,律師介入後,首先針對當地政府實施的徵收行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乙鎮政府對李某家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爲違法,並進行行政賠償。目前案件已到賠償階段。
本案庭審過程中審判的焦點是李某房屋是否屬於其合法權益。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得知,甲村爲了解決村民宅基地的問題,經由村委會批准審批了宅基地14間,李某的宅基地也在審批之中,並且該宅基地是李某唯一宅基地。同時,證據還記載了由於相關手續由村集體統一審批,每家每戶都沒有獨立的手續,審批手續並不在李某手中;又因年代久遠,手續被老書記遺失。但好在村委會的證明能明確到具體的人名,且有村委會的蓋章及村委會書記和原書記、經辦人的簽字、捺印,可以確認情況說明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案涉房屋是否屬於李某的合法權益,直接決定案涉房屋能否得到國家賠償。李某和乙鎮政府對涉案房屋是否是合法房屋存在爭議,且乙鎮政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違法建設的情形下,法院有必要對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進行調查,作出是否屬於賠償範圍的處理。
本案中因乙鎮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爲,從而導致李某唯一合法的住宅被拆除,李某的居住權益因此無法得到保障,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乙鎮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實踐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對於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徵收方爲了儘快完成徵收項目,往往就會出現上述李某家遭遇的情形,對於房屋實施違法強拆,大多都是在被徵收人毫無防備的情形下實施的。遇到違法強拆的行爲,廣大被徵收人最主要的維權途徑就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得到應有的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建議被徵收人委託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介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