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監護人委託書怎麼寫?

一、學生監護人委託書怎麼寫?

學生監護人委託書怎麼寫?

監護人

被監護人

委託人

我的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 市居留學習。在此期間,我委託中國公民作爲我的監護人。監護人有權代表學生家長處理我 在京期間的一切事務。

委託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監護人消極資格是什麼?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爲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一般認爲,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爲監護人。

在我國相關的監護人也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一旦這類人員因自身原因、破產、身體原因、被執行判決的,不得擔任相關的監護人。這類被監護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由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等人員進行監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確定監護人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同時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如果說學生的監護人將部分的監護權力委託他人行使的話,必須要明確監護的範圍,還有就是監護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