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二者的定義可以看出,需要招標的建築工程,在招標結束後,招標人在衆多承包單位中確定了由誰來做該招標項目,就會與誰簽訂工程合同,此時的招標人就是發包人。無須招標的一些工程,發包人就可以直接指定由某承包企業爲其做該項目。
因此二者的主要區別其實就在於範圍上的區別。根據實際生活來看,需要進行招標的工程都是有規定的,只要在進行招標後,各承包單位經過競爭,擇優選擇承包方。發包就是發包方自由指定承包單位,雙方簽訂合同。即不用招標的工程由發包方直接發包的範圍和自由度要比招標要大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