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營業稅的規定是什麼?

一、 公司分立營業稅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分立營業稅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爲。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徵稅範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徵營業稅行爲,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爲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爲。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爲,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爲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爲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徵稅範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存貨、固定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徵增值稅行爲,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另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三、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分立活動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性性稅務處理

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我國的企業的存續方式和種類的變化是我國常見的情形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