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違約方無力支付違約金,守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將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固定下來,以免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如果違約方仍不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