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方面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根據委託收款郵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存留,並立即通知付款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追索權的發生】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 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