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協議書要包括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信息;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4、工會的意見;5、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6、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7、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章和蓋章等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