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後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丈夫死後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丈夫死後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丈夫去世後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繼承丈夫遺產的時候應該先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翻出來給妻子,剩下的這一半才屬於丈夫個人的合法遺產,如果丈夫存生前立有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的範圍怎麼界定?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爲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爲爲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繫。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爲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爲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覈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裏,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總之,在丈夫去世以後我們總不可能參考其他的法律制度來處置丈夫的遺產。不過,有可能丈夫在生前就已經妥善安排好了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如果丈夫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把財產全部給父母或者是給孩子,妻子雖然在感情上無法接受,但也只能按照遺囑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