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爲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爲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所謂自書遺囑,就是由立遺囑的人自己所書寫的遺囑。一般來說,對於這種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之後被拿出來的話,那麼需要對它的真實性進行相應的證明。可以通過筆跡鑑定的方式來確定遺囑是否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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