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房子應該歸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
如果有房產分割情況發生,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產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
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
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爲等份共有。
4、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購房行爲可以視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爲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爲對雙方的贈與。
因爲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爲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5、婚前由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爲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
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爲雙方按份共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婚前父母贈與財產屬於子女一方的財產,除非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或者明確贈與行爲是針對夫妻雙方,否則經人民法院認定情況屬實的屬於子女一方個人房產,夫妻離婚的時候不用按照夫妻共同房產進行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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