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侵佔罪的人不接受調查該怎麼處理

一、犯侵佔罪的人不接受調查該怎麼處理

犯侵佔罪的人不接受調查該怎麼處理

犯侵佔罪的人不接受調查的話公安機關有權進行傳喚。

如果侵佔罪沒有直接證據,無論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機關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具有犯罪證據,是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的問題,不是立案的標準。

目前我國《刑法》要求的是各類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結果,且能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懷疑,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鎖定犯罪行爲人的各個犯罪要素,才能認定爲有罪。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所謂佔爲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爲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爲,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二、屬於侵佔罪的範圍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爲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爲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爲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爲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於出租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爲,應認定爲盜竊罪。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屬於職務侵佔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爲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爲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佔罪。

認定爲侵佔罪一般在事實上是佔用着財物的,有一下幾種情況:在他人的領域支配着財物、在他人的領域外支配着財物、通過職務的便利侵佔財物、佔用埋藏的財物,以上都是屬於侵佔財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