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男方聯繫不上怎麼辦?

起訴離婚男方聯繫不上怎麼辦?

在感情的世界裏,很難保證雙方一直會忠貞不渝的走下去。雙方可能一些口角或者誤會無法再繼續生活相處下去了,我國對合法登記的婚姻雙方都予以保護雙方的結合和分手的保護,那起訴離婚男方聯繫不上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解答。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爲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爲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爲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爲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爲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在我國的辦案機關在進行辦理這類案件是主要有兩個方面來解決。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進行受理時向對方下達公告書,公告書下達60日內視爲送達。另外是被告人下落不明2年的,法院認定被告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