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侵權責任法過錯和結果關係是什麼?
侵權責任過錯和結果關係是行爲人有過錯、受害人受到了身體或者是經濟權益的損害同時存在,行爲人也不一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由於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爲、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
1、行爲
這裏所謂的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若無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
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爲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爲自由。
4、過錯
過錯,是指行爲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二、侵權行爲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方式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公民、單位都不得出於任何的理由去故意損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否則一旦故意侵權行爲實施之後,導致了某特定公民的權益確實受到了的損害,那麼侵權人是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民事賠償金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