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爲:(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週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